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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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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因其觀察點之不同。得爲種種分類。茲將普通分類之法述之如下。

1.基於權利主體之分類 權利之主權爲享有權利之人格者。通稱權利人。權利之主體有自然人與法人之別。後者享有權利之範圍較狹。然權利不因異其主體而變其性質。故不能以權利主體之有無及種類而爲分類。惟就與權利主體相關連者。分爲兩種。

A.身分權(Standesrecht) 權利得分爲身分權與非身分權。民法上身分云者。謂基於親屬法上之相對關係之身分。有一定之身分然後得享之權利也。例如家長權爲家長對於其親屬之身分。夫權爲夫對其妻之身分。親權爲父母對於其子女之身分是也。亦可謂之爲親屬權(Familienrecht)。

B.專屬權(Höchstpersönlicher Recht) 權利得分爲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專屬權者。專屬於一身之權利也。性質上唯其權利人得享有之。卽不能依讓與或繼承而移轉於他人之權利也。例如親權與夫權。不獨權利有專屬與非專屬之分。義務亦然。財產權一般爲非專屬權。然由委任契約及僱傭所生之權利義務。多爲專屬者。不可不注意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