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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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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四二條所謂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乃爲行使專屬權。與前述之享有專屬權有別。例如因侵權行爲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股東權行使之專屬權也。終身定期金權。享有專屬權也。

2.基於權利效力所及之範圍而爲之分類 權利效力所及之範圍。謂爲爲權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得對抗之人之範圍也。基於此範圍。普通分爲絕對權相對權。絕對權(Absolutes Recht, droit ahsolut)有謂之爲得對抗一般人之權利。而相對權(Droit relatif, relatives Recht)爲對抗特定人之權利。有謂相對權爲要求特定人之行爲或不行爲之權利。絕對權爲要求一般人不行爲之權利。亦有稱之爲對世權與對人權者。通謂人格權、物權、繼承權爲絕對權。債權爲相對權。然此分類依以下之理由。不甚澈底。

A.絕對相對之分類。非兩分權利之法。有全兩不屬者。例如撤銷權。所謂形成權之多數。皆無相對之義務人。

B.物權雖得對抗一般人。然於制限物權Beschränkte dingliche Rechte)。其目的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