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ROC1912-01-29臨時政府公報01.pdf/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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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六 議決暫行法律;

 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八 答復臨時大總統咨詢事件。

第十二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决為準,但於第四條

 事條,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議。 (未完)

  衛戍總督呈報委任分區司令官

南京衛戍總督為呈報事,竊照南京衛戍地面廣濶,應分區設立衛戍司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