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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公報

法規

第六八八號


法規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二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一條 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 擾亂治安者
二 私通外國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 勾結叛徒圖謀擾亂治安者
四 煽惑軍人不守紀律放棄職務或與叛圖[註 1]勾結者

第二條 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煽惑他人擾亂治安或與叛徒勾結者
二 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為叛國之宣傳者

第三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為第一條第四款之罪犯所煽惑而不守紀律放棄職務或與叛徒勾結者
二 為第二條第一款之罪犯所煽惑而擾亂治安或與叛徒勾結者
三 為第二條第二款之罪犯所煽惑而為之展轉宣傳者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四條 明知其為叛徒而篇藏不報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條 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為叛徒購辦或運輸軍用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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