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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SID-10898566 中蘇條約與雙十協定.pd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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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蔣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全國軍令政令統一以後,中央可考慮中共所荐之行政人 選。收復區內原任抗戰行政工作人員,政府可依其工作能力與成績,酌量使其繼續爲地 方服務,不因黨派關係而有所差別。於是中共方面提出第二種解决方案,請中央於陝甘 寧邊區及熱河、察哈爾、河北、山東、山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省府主席及委員 ,於綏遠、河南、江蘇、安徽、湖北、廣東六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省府副主席及委 員(因以上十一省或有廣大解放區或有部分解放區),於北平、天津、青島、上海四特 別市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爲副市長,於東北各省容許中共推選之人參加行政。此事討論 多次,後中共方面對上述提議,有所修改,請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員者改爲陝甘寧邊區及 熱、察、冀、魯四省,請委省府副主席及委員者,改爲晉、綏兩省,請委副市長改爲平 、津、青島三特別市。政府方面對此表示:中共對於其抗戰卓著功績,且在政治上具有 能力之同志,可提請政府决定任用,倘要由中共推荐某某省主席及委員,某某省副主席 等,則卽非眞誠做到軍令政令之統一。於是,中共方面表示可放棄第二種主張,改提第

三種解决方案:由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重新舉行人民普選,在政治協商會議派員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