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819-范仲淹-范文正公集-10-09.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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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祐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粮
并冬衣絹約自皇祐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樁
留二年之粮若遇凶荒除給餱粮外一切不支
或二年粮外有餘却先支䘮塟次及嫁娶如更
有餘方支冬衣或所餘不多即凶𠮷等事衆議
分數均匀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
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
所塟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粮𠮷凶事外更有
餘羡數目不得粜貨椿充三年以上粮儲或慮
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囘換新米椿管
右仰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祐二年十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