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912-歐陽脩-歐陽文忠公文集-36-27.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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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爾有司之議禮議律則未嘗不遵典禮也方禮官

議以濮王為皇伯也是時王子融卒初故相王曽之

無子也以其兄子融之子繹為後及子融之死也禮

官議繹服所生父齊衰朞而心喪三年夫以子融為

所生父是典禮也以濮王為伯是閭閻之所稱也兩

議並發扵一時而為臣下議則用典禮為天子議則

用閭閻其任情顛倒有如此而人莫與之辨也問者

曰或謂所生父之名出扵喪服記止可為議服而言

其他不可稱也果若是乎答曰律言所養父殺其所

生父聽其子告者又豈因議服而言乎問者曰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