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1100-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50-43.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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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當出輙前戒吏具州縣所當問事目以行而罷諸常從

者所至州取吏卒使令凡以例致饋一不受自是人多效

其所爲言事者亦請下諸道以爲法召爲吏部貟外郎復

論廣西鹽法上是其說俾條施行之目以上遂改法焉其

後二十年間法雖屢變而折苗和糴招糴之擾竟罷民頼

以安除樞宻院驗詳諸房文字小吏持南丹莫氏表來請

於宜州市馬因簽書張說以聞公語說邕逺宜近人孰不

知其前日故遷其𡍼豈無意哉况今莫氏方橫乃欲爲之

除道而擅以互市之饒誤矣小吏妄作將啓𫟪釁請論如

說又議諸郡招軍宜立法以課殿最公語之曰贑吉建

劒等州民衆俗悍雖多募不難致淮漢荆湖凋弊未復若

限以額恐有抑捽之擾積二事忤說說怒語人曰吾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