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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1586-唐順之-荊川先生文集-12-06.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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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不宜於賦役主戸賦主田賦則隨田流轉役則依

戸擬注是以賦法則旣準之每歲旋造之徵冊𠩄以

便民之灌輸役法則宜準之十年併造之黄冊𠩄以

便官之㸃差即此兩法本不相綰而執事又疑於據

定冊編差或有田旣賣而差仍累者則編差之際其

人必且自言於官曰吾田巳賣之某人而某人宜頂

吾差于是官爲之按其實而以某人頂某人差如此

則是以虚名編差者故賣主也以實力頂差者新買

主也故賣主以虚名編差可以無亂乎定差之籍新

買主以實力頂差可以無累乎鬻田之人且夫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