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1-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6.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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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貧後富其里正皆須依令造簿通送及課農

 桑若應合受田而不授應合還公田而不収

 應合課田農而不課應課植桑棗而不植如

 此事類違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若於一人失數事

 及一事失之於數人皆累為坐

 䟽議曰一事謂失一事於一人者假若於一

 户之上不課種桑棗為一事合笞四十若於

 一人失數事謂於一人之身應受不授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