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Sanbian325-李昉-太平御覽-136-092.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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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皆網羅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執名例以審趣舎

伸繩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晉朝𮦀事曰𥘿始四年歳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晉律成

宋書曰劉秀之爲尚書右僕射請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長

吏科議者謂值赦冝加徒秀之以爲律文雖不明部人煞

官長之旨(⿱艹石)值赦但止徒遂使與悠悠人曽無一異人敬

官長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冝付尚方窮其天命

家口令𥙷兵從之




太平御覽卷第六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