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 Xubian347-岳珂-愧郯錄-4-3.djvu/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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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爲永制 約 雍熈詔書自某品以上凡

除官若犯父祖名諱有奏陳者先下有司定

若當避則聽改餘不在此限於是下太常禮

院大理寺同議禮院大理寺言父祖之名子

孫所不忍道不繫官品之高下並當囬避乃

詔凡府號官稱犯祖父名而非嫌名及二名

者不以官品髙下並聽囬避其後韓絳除樞

密副使自言樞字與祖名下一字同乞避免

而不許事在 治平四年蓋遵 嘉祐之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