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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爲永制 約 雍熈詔書自某品以上凡
除官若犯父祖名諱有奏陳者先下有司定
若當避則聽改餘不在此限於是下太常禮
院大理寺同議禮院大理寺言父祖之名子
孫所不忍道不繫官品之高下並當囬避乃
詔凡府號官稱犯祖父名而非嫌名及二名
者不以官品髙下並聽囬避其後韓絳除樞
密副使自言樞字與祖名下一字同乞避免
而不許事在 治平四年蓋遵 嘉祐之詔
立爲永制 約 雍熈詔書自某品以上凡
除官若犯父祖名諱有奏陳者先下有司定
若當避則聽改餘不在此限於是下太常禮
院大理寺同議禮院大理寺言父祖之名子
孫所不忍道不繫官品之高下並當囬避乃
詔凡府號官稱犯祖父名而非嫌名及二名
者不以官品髙下並聽囬避其後韓絳除樞
密副使自言樞字與祖名下一字同乞避免
而不許事在 治平四年蓋遵 嘉祐之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