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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年滿60歲,女子年滿55歲,工作年限已滿15年的;
(三)工作年限已滿10年,因劳致疾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公殘廢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 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下列标準,逐月發給退休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項条件的退休人員,工作年限满5年、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退休時的标準工資加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物價津貼,下同)的50%;滿10年、不滿15年的,發給本人工资的60%;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二)項、(三)項或(四)項条件的退休人員,發給本人工资的70%;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三)項或(四)項条件、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80%。
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績,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長期从事科学、技術、文化、教育等事業,並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他的退休金经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國务院批准,可以酌量提高。
第四条 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办理。
第五条 工作人員的退休,必須經过任免机關批准。
工作人員退休時,由各级人事工作部門办理退休手,塡發「退休人員証明書」,並且同時通知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会予以登記。
第六条 工作人員退休時,本人和他的家屬到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車船費、行李費、途中伙食補助費和旅館費,参照現行行政經費開支标準中有關的規定办理。
第七条 工作人員退休後,他的退休金由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会在优撫費項下發給,到他死亡時为止。
第八条 工作人員退休後死亡時,由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会在优撫費項下,一次加發本人三个月的退休金,給他的家屬,作为喪葬補助費。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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