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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State Council Gazette - 1956 - Issue 02.pd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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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任免机關的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56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發布的「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一、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称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机關工作的時間,一律計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關工作的時間,应当計算为工作年限。

三、工作人員在参加國家机關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为工作年限:

(一)在中國共產党的机關工作的時間,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職業为掩護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時間;

(二)在民主党派的机關工作的時間,或者民主党派成員和無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職業为掩護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時間;

(三)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战爭時期和解放战爭時期,参加革命軍隊工作的時間;

(四)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人民团体的机關工作的時間;

(五)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政权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机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六)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政权所屬的企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四、工作人員被抽調参加各种幹部学校、訓練班学習的時間,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