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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2月30日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学生会是学校中全体学生的羣众組織。
第二条 学生会在校長領導下,协同青年团和少年先鋒隊,積極貫徹毛主席「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号召,準备为建設和保衞社会主义祖國服务;鼓舞全体同学認真地学習,自觉地遵守紀律,積極参加学校的集体活動,並使他們团結成为一个团結友爱的、爱護学校荣譽的集体。
第二章 全校学生大会和学生会委員会
第三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開兩次,由学生会委員会召集。
学生会委員会在必要時得臨時召集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的職权是:选举学生会委員会,听取通过学生会的工作報告。
第五条 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須經校長同意,並在校長和青年团委員会参加下举行。
第六条 学生会委員会由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一年。
学生会委員会的选举应在每年秋季開学後举行。
第七条 学生会委員会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並根据工作需要設宣傳、文娛、体育、生活等部。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長由全体委員互相推选。
第八条 学生会委員会在校長領導下進行下列工作:
一、帮助学校領導和教師推動同学貫徹關於提高同学学習質量的措施,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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