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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
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

  二、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成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地区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