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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