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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1]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1],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维基文库注

  1. ^ 1.0 1.1 這不是中文通常所指的紫荊花,而是在香港發現的羊蹄甲花混種,名為「洋紫荊花」。參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