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中譯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判

一、概述

1. 被告,男性,已婚,1956年12月10日生於澳門,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 XXXXXXX(X),……,父親為乙,母親為丙,被羈押前居住於地址(1);現被羈押於澳門監獄,因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下列罪行而被起訴:

-4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與41 項《刑法典》第 347 條規定和處罰的濫用職權罪表面競合);

-26項第6/97/M號法律第1 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現為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

-4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

-2項《刑法典》第347條規定和處罰的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