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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上述金錢利益,被告甲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將該項工程豁免公開招標的程序,而採取直接批給方式批給予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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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被告甲的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0年12月11日製作第XX/XXX/XXXX號建議書,在壬丙沒有呈交任何二判建築公司資料的情況下,以“過往由壬丙建議之設計獲得前政府之接納,而該專營公司在水質和污水的處理範疇上已有75年多經驗,尤其在處理活性淤泥及污水的程序工作都出色,特別在設計,技術,設備及管理方面都具有專業能力。……"為理由,建議將“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容量擴充"工程直接批予壬丙。2000年12月12日,被告甲同意上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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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3日,壬丙獲直接批給澳門污水處理廠蓄水池容量擴充設計及工程的執行合同,工程總金額為45,837,127.00澳門元,工期為16 個月。在2001年11月22日和2002年4月16日,還獲得直接批給總額為6,355,770.00澳門元的該工程的兩個後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