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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8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已對上述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制作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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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直至2005年3月23日壬丙及辛丁均向被告甲支付回報後,被告甲才以批示確認該“臨時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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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樂庇將軍大橋的保養和維修工程"的項目預算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中有關2003年至2004的財政撥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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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擬以壬己的名義獲得上述工程的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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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得到該工程項目,辛甲承諾給予被告甲500,000.00港元作為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