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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上述金錢利益,被告甲授意建設發展辦公室將該項工程判給辛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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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2日,辛壬以工程總造價24,177,971.00澳門元,獲得“關閘緊急道路建造和孫逸仙公園復建之承攬工程"的批給。在2004年 6月18日至2005年6月28日期間,還獲得直接批給總額為11,738,322.30澳門元的該工程的六個後加工程,増加幅度為原工程金額之 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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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被告甲支付上述“關閘緊急道路建造和孫逸仙公園復建之承攬工程"(首期 500,000.00港元)、“嘉樂庇將軍大橋的保養和維修工程"、“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建造工程"(首期 500,000.00港元)及“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通道的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之回報,辛甲於2004年6月23日透過辛丁於銀行(17)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之澳門幣往來帳戶,開出了一張號碼為XXXXXXX的現金支票,金額為2,577,500.00澳門元,並交予辛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