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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辛乙於上述支票上背書,並提取2,500,000.00港元的現金交予辛甲。

366

之後,被告甲收取了辛甲因取得上述工程而支付的2,5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367

辛甲在支付上述回報之後,就在上述支票的票根上註明“現金三橋交際費"。

368

為向被告甲支付上述“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建造工程"尾期1,100,000.00澳門元的回報,辛甲要求其弟辛戊於2005年2月14日,以 辛丁在銀行(17)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的澳門幣往來帳戶,開出了一張票號為XXXXXXX的現金支票,金額為1,100,000.00澳門元,並存入辛甲以個人名義在銀行(17)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的澳門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