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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帳戶內。

369

之後,辛甲便從其上述個人名義帳戶內提取1,100,000.00澳門元,並交給被告甲作為上述工程的尾期回報。

370

2007 年 1 月 19 日,廉政公署人員在辛丁內搜出一張支票票根,載有“17/2/2005收回 #3 污水廠交際費 +1,100,000”存款結餘的字樣。

371

“第三條澳氹大橋南面引橋道路,立交通道和景觀整治的建造工程"的項目預算包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中有關2004年的財政撥款內。

372

為了獲得上述工程項目,辛甲承諾給予被告甲5,000,000.00港元作為獲得上述工程批給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