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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內。

381

隨後,辛甲從辛乙處取得癸甲簽署、號碼為XXXXXX的現金支票;該支票是從癸甲在銀行(1)所設的帳號為XXXXXX-XXX帳戶開出。

382

2005年1月25日,辛甲從其上述銀行(16)帳戶滙出5,500,000.00港元到癸甲的上述帳戶內。

383

之後,辛乙應辛甲的指示,在上述號碼為XXXXXX的銀行(1)的支票上填上“5,500,000.00"的金額及寫上“2005年1月24日"的開票日期。

384

隨後,辛甲將一個載有上述支票的舊信封交給被告甲。

385

應被告甲的要求,上述支票經由甲甲背書,並於2005年2月5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