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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擬以辛丁的名義獲得上述工程的批給。

390

為了得到該工程項目,被告甲與辛甲約定,倘令辛丁投得上述工程,將收取3,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391

被告甲遂運用其職權,指派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2年9月18日為“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392

被告甲示意辛甲以較低價參與競投,為此目的,甚至可將很多項目撇除在所提交的標書之外;取得相關工程批給後,被告甲則利用職權以較高金額直接將“後加工程"批給辛丁。

393

2002年11月25日,辛丁以最低價獲得“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