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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07年2月16日(即合約完工期之後近十個月),辛丁方完成“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施工工程,可以進行初步驗收。

423

然而,辛丁並未因為沒有維持工作地點之良好秩序或延誤工期而受到任何處罰。

424

從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期間,辛丁獲得五次“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追加工程的直接批給,包括因為施工方案的錯誤、遺漏和修改,追加工程款項合共為162,540,898.40澳門元,増加額為原工程金額之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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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被告甲支付“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項目30,000,000.00港元的回報,辛甲及辛乙以辛丙的名義,透過壬癸向辛丁借 款30,000,0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