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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6日,被告甲在沒有議價及磋商的情況下完全接納該建議並作出直接批給的建議,目的在於透過其所操控的甲丁取得壬丙10%股份,並透過辛甲所經營的辛丁的掩飾,共同分享該公司在五年的合同期間內收取到的相關服務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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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獲批準後,2005年的3月23日及5月4日,透過第35/2005號及第5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被告甲轉授權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乙壬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壬丙簽定“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續期合同。有關合同於同年5月27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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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辛甲以辛丁代表的身份跟壬丙及癸丁的代表簽署以900,000.00澳門元購入壬丙 20%的股份的合同,並於同年4月22日以支票繳付了900,000.00澳門元的股份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