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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物業登記;辛庚及辛甲在私人公證員面前完成簽署及筆跡認證手續後,將承諾書交給被告甲。
502
於是,辛甲在2005年6月15日直接將有關計劃提交予被告甲,以便後者對申請作出審批,其中包括之前未獲批准的樓宇高度申請(由 4 米增高至 6.3 米)。
503
被告甲遂於當天批示將該請求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作出處理。
504
2005年6月29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建築師癸己作出“不同意"之建議,尤其關於將“建築物高度由原來4米增高至6.3 米"之請求部份。
505
2005年8月2日,辛甲以傳真方式再次就“建築物放高"的事宜要求被告甲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