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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於被告甲前官邸搜獲10張關於黑沙馬路發展別墅項目的設計及平面圖,而且在總平面圖及停車場平面圖以不同顏色把B3幢別墅標示出來,之後有5張為該B3幢別墅的各層平面圖及室內設計圖,該10張設計及平面圖寫有“路環黑沙馬路別墅群設計投標"、“發展商-辛丁"字樣,並由“癸戊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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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10張平面圖全為彩色原件,而且並沒有任何工務局編號或頁碼,製作日期為2004年4月,其建築佈局是早於同年六月辛庚所提交的初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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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人員在2007年1月19日在辛丁內搜獲一份內部文件,內容為上述黑沙馬路別墅計劃股份分配資料,至2005年1月21日純利股份比例為辛甲佔36%、辛戊佔36%、外股佔18%及辛庚佔10%,而該內部文件備註第 2 點指出黑沙地段發展計劃中之其中一間別墅將無償給與甲丁作為“交際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