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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能查明之日,被告甲向辛甲表示可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將氹仔飛能便度街一幅政府土地批給後者,但須收取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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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辛甲聯同壬壬以彼等於2003年成立的壬辛名義申請取得位於氹仔飛能便道街上述一幅面積為3633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並向被告甲承諾倘讓其取得該土地的批給,則給予該地段將興建的其中一間商舖予被告甲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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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30日,壬壬以壬辛的名義購買了蛤巷 15 號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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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壬壬以壬辛的名義以書面形式向被告甲提出申請,表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得悉位於氹仔飛能便度街有一幅3633平方米的土地,要求取得該土地的批給,目的是發展商業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樓宇,並承諾將上述蛤巷15號之地段及將來興建的停車場部份贈予澳門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