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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甲庚在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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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9日,應被告甲及其妻子癸的委託,甲乙擁有該公司的股權,並成為該公司唯一的股東及董事,但須預先簽下一份沒有日期的自願辭職聲明書交給被告甲;該公司並沒有經營任何實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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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3日甲乙應被告甲的要求,授權後者及其妻子癸管理甲庚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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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1日,應被告甲的要求,甲乙與其一起前往香港銀行(4)地址(3)分行,以甲庚的名義開設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及 XXX-XXX-X-XXXXXX-X的港幣帳戶及外匯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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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應被告甲的要求,甲乙授權前者成為唯一一個可以處理上述帳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