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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至2006年10月期間,被告甲亦曾親自或通過家人多次攜帶合共160,000.00英鎊前往英國,並將至少700,000.00歐羅從澳門轉移到英國,並存入辛及甲甲在當地銀行的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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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通過上述方式轉移到英國的款項總額約為17,020,000.00英鎊及700,000.00歐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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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英國擁有一間獨立屋,地址為“地址(8)",該獨立屋由第57條所指的甲戊於2005年5月31日以4,987,500.00英鎊購入(第5631至56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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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金額及物業外,被告甲與其妻子癸還擁有其他巨額財產,該等財產與他們所申報的財產及實際收入明顯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