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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及癸於1986年5月23日在澳門結婚,當時並無簽訂任何婚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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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被告甲在 2000 年至 2006 年獲得的總金錢收益分別為1,862,362.90澳門元1,809,032.90澳門元、1,854,596.00澳門元、1,779,974.70澳門元、1,839,601.70澳門元、1,849,125.50澳門元及1,911,890.2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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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被告甲的妻子癸在新聞局工作期間,2000年獲得的總金錢收益為540,751.10澳門元、2001年為540,192.50澳門元、2002年為504,171.00澳門元,2003年(至2月4日)為86,734.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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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被告甲自2003年第四季度至2006年所繳付的職業稅分別為23,250.00澳門元、99,770.00澳門元、104,618.00澳門元及97,556.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