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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被告甲及癸是位於地址(9)的業主,於2000年至2006所繳納的房屋稅合共為26,890.00澳門元,所繳納的地租合共為2,786.00澳門元。

566

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癸是位於地址(5)的業主,於2000年至2006所繳納的房屋稅合共為16,653.00澳門元。

567

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2000年至2006年所獲得的總金錢收益(扣除上述已繳稅款)為14,206,909.00澳門元。

568

2000年3月13日,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填報收益及財產利益聲明書時,聲明擁有位於地址(5)、地址(9)、地址(2)及地址(10)的不動產,價值分別為2,000,000.00澳門元、1,500,000.00澳門元、700,000.00澳門元及400,000.00澳門元,總值4,600,000.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