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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8日至2004年11月26日期間,被告甲先後八次出入上述保管箱庫,癸亦於2003年7月26日出入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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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香港廉政公署在上述保管箱內發現28,000,000.00港元現金。

582

直至2005年1月29日,乙應被告甲要求而在銀行(1)有限公司所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帳戶中的儲蓄存款結餘為454,254.83港元、1,249.18美元、1,073.85 英鎊、1,500.05歐羅,結構投資存款為7,500,000.00港元,總存款額折合7,995,054.16港元。另外,尚有單位信託基金的價值為294,550.02美元,折合2,297,195.61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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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07年1月30日,上述帳戶的儲蓄存款的結餘為288,420.93 港元、3,785.81美元、1,091.66英鎊、1,507.29歐羅,往來存款為3,998.00港元,大額定期存款45,000,000.00港元,美元定期存款24,500.00元,結構投資存款為7,500,000.00港元,總存款額折合53,045,316.61 港元。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