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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廉政公署人員亦搜出多本被告甲的記事簿,其中名為 2001、2002(2本)、2004、2005、2006友好手冊的記事簿內,被告甲記錄了其收取庚丁、辛甲、辛庚、壬壬和辛乙等人所支付不法回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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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5日,廉政公署人員在被告甲於銀行(4)澳門分行編號為 XX-XX-XX-XXXXXX 的保險箱搜獲7000張1000澳門元紙幣;總值7,000,000.00澳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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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廉政公署人員前往癸辛位於地址(12)的住所內進行搜索,並扣押了1隻牌子為“OMEGA"的手錶,價值約為23,200.00港元;1隻牌子為“TIFFANY & Co."的方型鑽石戒指,價值約為250,000.00港元;1 隻牌子為“TIFFANY & Co."的圓型鑽石戒指,價值約為25,000.00港元及1條8K金頸鍊連 2 粒珍珠,價值約為434.00澳門元。上述物品總值約為298,621.36港元,均由被告甲所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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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人員在被告甲住所內搜獲大量雪茄、參茸海味、藥材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