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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身為公務員,明知不應為自己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產利益或有關該利益的承諾,而在執行......職務期間違背其職務上固有義務,親自或透過第三人作爲或不作為而收取利益回報,干預公共工程的評標結果,授意或指定由參加投標的特定建築工程公司中標、免除公開競投而將相關工程或有關保安、清潔、保養等服務的合約直接批給予其指定的公司,或在工程建造出現違規時不追究該等公司的責任,又或使指定公司獲得土地批給以進行私人工程。

涉及的工程及合同等項目共 41 項:

1) 澳門理工學院地段的綜合體育館及新廈的建造承包工程;
2)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
3)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之後加工程、第二期工程和第二期後加工程;
4) 路氹城連貫公路東側區域填土建造工程;
5) 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三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