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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甲也有權限監督包括丁在内的特區政府為股東的公司或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的公司。

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丁持有8%的股權,故根據第13/92/M號法令第1條第1款、第2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以及根據丁於2000年通過並生效的規章第18條第4款的規定,可以指定及委任兩名人士分別在丁擔任政府代表及本地區官方董事。

7

政府代表由行政長官進行委任,被告甲則有權委任本地區官方董事。

8

自2000年1月起,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戊被委任在丁擔任政府代表,但本地區官方董事一職則一直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