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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從2006年9月30日起,壬按月收取由丁支付的20,000.00澳門元作為本地區官方董事的月報酬,直至2007年3月辭職為止。

25

然而,被告甲一直沒有作出任何行為,以便正式將壬委任為丁的本地區官方董事。

26

被告甲明知壬並無任何工作經驗也無能力可以擔任上述職位,仍然指派她擔任該職位,以便後者能獲取丁支付的報酬。

27

從未查明之日起,被告甲決意利用其擔任……所擁有的職權,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共工程的評標結果,授意或指定由參加投標的特定建築工程公司中標、免除公開競投而將相關工程或有關保安、清潔、保養等服務的合約直接批給予其指定的公司,或在工程建造出現違規時不追究該等公司的責任,又或使指定公司獲得土地批給以進行私人工程,藉以收取這些公司給付的金錢或實物作為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