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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帳戶均以被告甲位於地址(2)的物業作為公司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即被告甲所使用的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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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在 2005 年 3 月 11 日,甲甲授權被告甲及其妻子癸管理上述帳戶。

38

2005年8月27日,甲丙在香港的銀行(3)有限公司所開設的上述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幣儲蓄帳戶被註銷,當時帳戶存款餘額為5,816,951.41港元,而上述帳號為XXX-XXX-XXXXX-X的外幣儲蓄帳戶亦被註銷,當時帳戶存款餘額為91,915.25英鎊及1,043.1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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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款項全數被轉入甲丁在香港的銀行(3)有限公司所開設的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的外幣儲蓄帳戶及港幣儲蓄帳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