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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日,應被告甲的要求,甲甲以甲丙的名義在銀行(1)有限公司開設了帳號為XXX-XXXXXX-XXX的商業理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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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帳戶以被告甲位於地址(2)的物業作為公司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為(XXX)XXXXXXX,聯絡人為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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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應被告甲的要求,甲甲透過銀行授權書,授權其處理上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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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9日,甲丁在英屬處女島登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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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0 月 28 日,應被告甲的要求,庚擁有該公司的股權,並成為該公司唯一的股東及董事,但須預先簽下一份沒有日期的自願辭職聲明書交予被告甲;該公司並沒有經營任何實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