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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即被告甲的手提電話)。

50

2005 年 1 月 3 日,被告甲與庚一起前往香港銀行(4)地址(3)分行,以甲丁的名義開設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的外匯寶帳戶及港幣儲蓄帳戶。

51

同時,應被告甲的要求,庚授權其成為唯一一個可以處理上述帳戶的人。

52

2005 年 5 月 25 日(即甲己在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當日),應被告甲的要求,庚簽署甲己的信託聲明書(Declaration of Trust),成為甲丁已發行獨一股份的受託人。

53

同日,庚簽署了一份信託聲明書(Declaration of Trust),承諾轉讓由甲己委託的一份甲丁的股份及所得的利益給甲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