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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的合同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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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被告甲收取了甲癸支付的10,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110

2005年6月20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對上述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同年8月25日由被告甲確認。

111

2003年,澳門特區政府擬進行“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之後加工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二期工程"及“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二期後加工程"。

112

由於乙己已獲得“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的批給合同,因此,被告甲遂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直接批給方式將“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一期工程之後加工程"、“澳門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綜合體第二期工程"及後加工程判給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