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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據既定城市規劃PO5地段之建築物高度上限為31.5米,故認為申請人要求60米之高度不符合該城市規劃,故提出不同意批准高度之報告。

121

被告甲與甲癸約定,倘前者利用其職權令乙乙提出的上述申請獲得批准,甲癸將支付發展有關工程項目造價的 7 %給被告甲作為回報。

122

其後,甲癸於2006年又向被告甲提出欲將PO5地段的一塊原定用於發展3層高別墅項目的土地(PO5d地段)與政府置換其他土地。

123

被告甲就此向負責有關工作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乙辛表示,位於PO5地段內的該塊編號PO5d土地由於地點靠近澳氹跨海隧道出入口,影響附近交通建設及安排,因此向乙辛提出以政府其他土地與甲癸的乙乙交換土地的提議,但當時土地工務運輸局並未收到乙乙的任何申請。

123A

就120條所指分割土地之申請,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乙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