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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亦向甲癸表示,其因擔任司長職務與一些外資財團會見時,曾向外資財團推薦過乙甲 ,因此要求甲癸在其公司被外資財團選中承建一些大型私人工程後,應按建築行業的“行規",以“介紹費"或“顧問費"的名義向其給付相當於有關工程造價 3%左右的款項作為回報。

90

為了與被告甲建立和維持“良好"的關係,從而達到獲得政府批給承建公共工程及承接其他私人工程之目的,甲癸接受了被告甲的上述要求。

91

為達到收取上述不法利益的目的,被告甲指派其轄下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或建設發展辦公室分別負責有關大型建設工程的項目,尤其將大部份的批給項目交由回歸後才成立的建設發展辦公室負責。

92

為達到甲癸有份經營的公司中標之目的,被告甲授意土地工務運輸局及建設發展辦公室,凡是大型公共工程公開招標,應在作出評標批給建議前向其報告初步評標結果;倘該結果顯示上述公司將成為中標公司,被告甲就不會再干預,相反情況下則會運用其職權,直接或間接作出干預,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