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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甲參與競投上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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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與甲癸約定,倘前者利用其職權令乙甲中標而取得上述工程的承建合同,則甲癸會給予被告甲5,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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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乙甲以工程總造價102,956,032.00澳門元,獲得“藝園及附近道路改建的承攬工程"合同的批給。在2006年的5月24日和8月21日,還獲得直接批給總額為18,569,681.78澳門元的該工程的兩個後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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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底6月初,被告甲收取了甲癸因其公司取得上述工程以及為日後通過被告甲獲得更多工程而支付的5,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