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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日,己辛以工程總造價560,180,000.00澳門元,獲得“設計及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合同的批給。在2003年2月20日至2004年12月2日期間,還獲得直接批給總額為139,697,910.79澳門元的該工程的十個附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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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被告甲收取了己丁因其公司取得上述工程及為日後通過被告甲獲得更多工程項目而支付的10,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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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8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對上述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同年6月17日由被告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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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己辛已獲批給“設計及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被告甲遂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直接批給方式將“承造第三條澳氹大橋工程的追加工程"和“第三條澳氹大橋的保養及維修工程"判給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