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26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243

被告甲與己丁約定,被告甲會利用其職權令己戊中標取得該工程的承建合同,己丁則給予被告甲一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回報。

244

為此,在上述工程尚未開始評標時,被告甲無視上述工業事故發生的事實而授意土地工務運輸局由己戊中標。

245

2005年8月19日,己戊以工程總造價185,186,797.00澳門元,獲得“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合同的批給。

246

因此,被告甲收取了己丁因其公司獲得上述工程批給以及為日後通過被告甲取得更多工程項目而支付的5,68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247

己丁是以下列方式將上述 5,680,000.00 港元款項支付給被告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