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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庚癸依照被告甲的指示製作清潔專營合同續約的建議書,建議將“搬運及清理城市固體廢料的營運合同"直接判給庚戊;其後呈交被告甲。

268

2006年1月,庚丁要求庚壬以庚辛的名義與庚戊簽立另一份協議書,內容主要為:若庚戊透過庚辛的協助成功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庚戊的續約合同(續期年期不少於7年),將給予庚辛20,000,000.00澳門元及5%的行政費用(即續約合同總金額)作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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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5%之行政費用是庚丁因庚戊取得澳門清潔專營續約合同而準備向被告甲支付的回報。

270

2006年8月25日,庚戊獲得上述合同的判給,爲期7年,從2006年9月1日起計,批給金額為928,620,000.00澳門元。